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293,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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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力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力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力中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同年2月1日以113年聲保字第21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2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2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6514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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