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347,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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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銘俊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銘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銘俊因強盜罪,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40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873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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