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35,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耀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耀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詹耀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