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健豐(原名許健豊)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健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健豐因詐欺罪經判處罪刑,由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437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