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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俊豪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俊豪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8年5月確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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