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387,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昀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昀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昀浩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74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