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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仁壕(原名張瑞霖)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仁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仁壕(原名張瑞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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