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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信誠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信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信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6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624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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