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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章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章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章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函文暨所附該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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