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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延(原名林榮貴)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延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函文暨所附該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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