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90,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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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冠榮(原名薛吏原)



(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冠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冠榮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4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其中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1號判決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5月。

業於民國111年3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12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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