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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威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威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威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12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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