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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2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謝汶樺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0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經核其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並敘明其符合法定之再審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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