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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5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柏龍
代 理 人 黃智靖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06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6號、110年度訴字第94號,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303、12566、12567、12847、14065、14069、17846、18830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179、1180、1182號、110年度偵字第300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63、68號、134、176、1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㈠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下稱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利益,且未賦予其等陳述意見之機會,逕宣告聲請人4年2月之有期徒刑,有漏未審酌新事實之再審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提起再審。
㈡聲請人有吳欣霓、吳昊芫及吳若菲三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且聲請人係家中經濟主要來源,於原確定判決審理中法院已知悉,審判中聲請人之辯護人(刑事再審暨停止刑罰執行聲請狀上誤載為訴訟代理人)並以此為由聲請緩刑,惟仍遭原確定判決宣告聲請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判決之結果已剝奪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受父母共同扶養之權利,影響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甚鉅,依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1項但書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00號刑事判決、10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等實務見解,應考量聲請人之三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應於審理程序中賦予聲請人之三名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之機會,然而原確定判決審理中並未賦予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漏未斟酌聲請人身陷囹圄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不利情節,根本未考量聲請人三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亦未於理由中說明不予衡量之理由。
而聲請人有未成年子女須扶養乙節,係存在於判決確定之前,惟原確定判決漏未予調查、斟酌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是有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之事實而未及調查斟酌之情事,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3項之再審事由。
㈢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雖年紀尚輕,惟本案如賦予聲請人未 成年子女陳述意見之機會,則其當無可能表示願自己父親即聲請人遭受有期徒刑、強制分離之情,是該事實經調查後,如再參酌聲請人係家中經濟主要來源等情形,即有再重新斟酌聲請人是否有受有期徒刑之必要性。
再者,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共有三名,且至今分別為7餘歲、6餘歲、2餘歲,是聲請人扶養之壓力非輕,其配偶一人實難代聲請人單獨負擔之,三名未成年子女顯然需要仰賴聲請人共同扶養,聲請人執行有期徒刑非僅強制分離父母子女,更將重大影響三名未成年子女之生存。
況聲請人除本件犯行外,無前科紀錄,於審判中業已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姑不論原確定判決未就附表一編號14被害人葉咨萱已達成和解乙節斟酌量刑,已有違背法令之情事(原確定判決第41頁第11至13行、第49頁第20行),惟經綜合斟酌上開情形後,聲請人對各被害人所犯各罪,非無獲緩刑宣告之餘地,從而確實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再審事由,是懇請法院鑒核,准允裁定再審,更為審判程序,以符法制,如蒙所請,至為感禱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準此,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單獨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判斷,如提出或主張之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無准予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4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所稱應受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條文既曰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自與輕於原判決所宣告之「罪刑」有別,係指與原判決所認罪名比較,其法定刑較輕之相異罪名而言,至於宣告刑之輕重、緩刑與否,乃量刑問題,不在本款所謂罪名之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47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刑事實體法有關「免除其刑」及「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因法院客觀上均有依法應諭知免刑判決之可能,均足以為法院諭知免刑判決之依據,是前開再審規定所稱「應受免刑」判決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可參)。
是除關於「免除其刑」或「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若僅屬減輕其刑而無涉及免除其刑者,因無獲得免刑判決之可能,無從達到開啟再審程序以獲致免刑判決之目的,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再審要件。
三、經查:㈠原判決依憑聲請人於審理時之供述、同案被告吳柏晟、吳育男、李奕清、許宥發、黃道佑、王紹緯、蔡凱宇、蔡劭其、朱俊鴻、陳冠倫、蔡帛勳、吳鵬恩、楊舜翔、陳怡臻、粘能嘉、梁耀元、許逸帆、楊傑勛、張家銘、高敏恆、蔡富澤、葉冠麟、程胤豪、王柏雅、謝淑娟於審理時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潘俊翔、戴子皓、石博瑋、簡貫哲、林侑辰、黃政偉、楊鈞傑、張信怡、詹馥寧、葉咨萱、陳品佑、廖珮淨、梁惟謙、林宜蓉、陳映霖、陳素蓉、張心瑜、楊心華、廖禹潔、石安蕎、丁協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告訴人潘俊翔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信用卡刷卡紀錄頁面、告訴人戴子皓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單、存摺影本、告訴人石博瑋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告訴人石博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簡貫哲與詐騙集團成員之IG對話紀錄擷圖、與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簡貫哲之中華郵政金融卡照片、匯款紀錄單、告訴人林侑辰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話之LINE擷圖翻拍照片、告訴人黃政偉之超商繳費紀錄、告訴人楊鈞傑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超商繳費紀錄單、告訴人張信怡之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單據、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告訴人詹馥寧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匯款紀錄、告訴人詹馥寧所提供之「亞太頂尖」網站登入畫面、告訴人葉咨萱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匯款紀錄、告訴人陳品佑之網路匯款紀錄、告訴人陳品佑所提供之詐騙集團刊登之廣告及克萊夫曼網站頁面翻拍照片、告訴人廖珮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梁惟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梁惟謙所提供之克萊夫曼平台登入頁面、警方追溯IP資料及IP固網查詢資料、告訴人林宜蓉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陳映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匯款紀錄、被害人陳素蓉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聯繫之擷圖、告訴人張心瑜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楊心華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匯款紀錄、訴人廖禹潔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石安蕎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被害人丁珕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聯繫之擷圖、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5樓租賃契約書、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7樓房屋租賃契約書、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租賃契約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現場採證照片、被告蔡凱宇手機鑑識截圖、LINE群組「大同8+9」群組擷圖、「幹訓班」群組擷圖、「2019ab組資源」群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9年7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5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7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14日搜索筆錄(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查隊109年7月16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9年7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9年7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基隆市警察局109年7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區○○○路00號2樓)、內政部警政署偵查第二大隊109年7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區○○○路00號2樓)、臺北市政府警察中山分局109年7月16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之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9年7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同案被告陳怡臻所持有IPHONE11手機鑑識內容翻拍照片1份、獅子林瘋潮3C手機店店員王祥翰查訪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8月17日新北警鑑字第1091579537號鑑驗書暨所附採證照片、新竹縣警察局109年8月11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6月23日偵辦克萊夫曼假投資詐欺機房案偵查報告、LINE群組「露屁屁外星人」對話截圖、109年7月1日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7樓搜索調閱監視器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二大隊第一隊偵查員伍國榮109年7月1日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6月26日偵辦克萊夫曼假投資詐欺機房案偵查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9日偵辦克萊夫曼假投資詐欺機房案偵查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13日偵辦克萊夫曼假投資詐欺機房案偵查報告、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00000-000建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被告陳冠倫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及上網歷程紀錄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14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年7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19日偵辦克萊夫曼假投資詐欺機房案偵查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查隊109年8月19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查隊109年8月20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9年7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案被告許宥發手機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27日偵辦克萊夫曼假投資詐欺機房案偵查報告、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09年12月26日職務報告,及詐騙IG暱稱「妮妮」個人檔案頁面、訊息、詐騙IG暱稱「雨柔」個人檔案頁面截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金作業服務部110年3月30日集作字第1101001022號函後附之告訴人潘俊翔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9月20日至30日之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9日陳報狀暨後附之告訴人潘俊翔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9月20日至30日之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5615號函後附之告訴人林侑辰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2月之交易明細、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0年4月12日玉山卡(債)字第1100000563號函後附之告訴人潘俊翔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9月20日至30日之信用卡交易明細、同案被告王柏雅製作之廣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6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4094號函暨後附之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109年6月份交易往來紀錄等資料等,認定聲請人就原確定判決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
就附表一編號1、4、6至12、14、16至20、22至25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就附表一編號21、26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聲請人共同發起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與其首次共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部分,依想像競合犯之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斷;
又聲請人所犯共同發起犯罪組織罪,與附表一編號4、6至12、14、16至20、22至25所示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及附表一編號21、26所示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聲請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1、26所示之部分,均已著手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而未遂,均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各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且就聲請人上訴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部分說明:聲請人為本案詐欺集團共同發起人,兼主持、操縱及指揮、招募他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且所犯之加重詐欺犯行、達21罪等情,經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聲請人犯本案之上開各罪,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認縱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是聲請人所犯上開各罪,均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適用。
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聲請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竟貪圖參與犯罪之不法報酬,加入犯罪組織參與分工,致附表一編號4、6至12、14、16至20、22至25所示被害人因遭詐騙交付金錢,或幸未及交付金錢即察覺有異(即附表一編號21、26),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非微,兼衡被害人之人數、各次詐騙犯行金額等節,聲請人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資金流之負責人與發起人,統籌指揮所轄全部成員,並於原審審理中坦承犯行,且於原審或本院與附表一編號1、4、6、7、8、9、10、11、12、16、17、18、19、20、21、22、23、24、25、26所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調解或直接匯款,有上開被告提出之協議書、本院調解筆錄、被害人收到匯款之簡訊等件在卷可查等犯罪後態度,併聲請人於原審審理中自陳家中有生重病之家人需照顧,及未成年小孩需撫養,為家裡之經濟支柱,並當庭向在庭之被害人鞠躬道歉等生活狀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復斟酌聲請人所犯上開數罪,所犯各罪之刑罰規範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質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類案件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並斟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
併認定聲請人之犯罪所得數額,扣除已賠償被害人部分,而為相關沒收、追徵之宣告,經核與法並無違誤。
㈡聲請人雖執前詞,以原確定判決未賦予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機會,及審酌三名未成年子女須仰賴聲請人共同扶養之意見,其為家中經濟來源,且聲請人已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等為由,聲請本件再審。
然聲請意旨所指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陳述意見、家庭經濟狀況及是否與被害人和解等情,均為量刑因子,僅足以影響科刑之範圍,其罪質並無改變,亦與罪名是否相異無關,聲請人並不會因此改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
況且,原確定判決於量刑部分,如前所述,係以聲請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後,始為量刑(見原確定判決第40至43頁附於本院卷第70至73頁),縱使法院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包括聲請意旨所指賦予聲請人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機會、家庭經濟狀況及與被害人和解等)而重為刑之量定,均無從達到改判為「應受免刑之判決」之再審目的,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得開始再審事由規定之要件,而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所指依「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法院客觀上有依法應諭知免刑判決可能之情形不同,無從比附援引。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再審,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要件,應予駁回。
至聲請人同時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部分,因聲請再審並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且其聲請再審部分既經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部分亦應予駁回。
五、末按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定有明文。
其中所稱顯無必要者,指如依聲請意旨,從形式上觀察,聲請顯有理由而應裁定開始再審者;
或顯無理由而應予駁回,例如提出之事實、證據,一望即知係在原確定判決審判中已提出之證據,經法院審酌後捨棄不採,而不具備新規性之實質要件,並無疑義者;
或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例如聲請已逾法定期間、非屬有權聲請再審之人、對尚未確定之判決為聲請、已撤回或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之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等,因程序違背規定已明,無需再予釐清,且無從命補正,當然無庸依上開規定通知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庶免徒然浪費有限之司法資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顯無理由,應逕予駁回。
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認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前段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聲請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附表一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受騙金額 卷證出處 行為人 1 潘俊翔 甲○○、吳育男、吳柏晟、賴彥辰、謝淑娟於108年8月1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謝淑娟以LINE暱稱「韓芯Hanxin」佯裝為投資專家,向潘俊翔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潘俊翔誤信為真,依「韓芯Hanxin」之指示,至「BW International Alliance Group」(網址https://dl7888.bw558.com)儲值新臺幣1,000元,並加入賴彥辰所創設之比特幣LINE群組,再由賴彥辰以LINE暱稱為「總指揮Jeresa」佯裝為投資團隊之高層,指導潘俊翔操作上開詐欺投資網站,潘俊翔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總指揮Jeresa」所指定之帳號,「總指揮Jeresa」並於108年9月9日、同年月11日分別匯款1,000元、7,000元至潘俊翔之帳戶内,營造小額獲利之假象,吸引潘俊翔繼續投資,致潘俊翔於108年9月20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共匯款27寓7,000元至「總指揮Jeresa」所指定之帳號,嗣於同年月23日潘俊翔發現上開詐欺投資網站顯示「交易取消」且無法領回前匯款之款項,始知受騙。
108年9月20日超商儲值1,000元 108年9月20日15時39分許超商儲值5萬元 108年9月22日 ①3時42分許刷卡2萬元 ②22時11分許刷卡2萬元 ③22時18分許刷卡2萬元 ④22時33分許刷卡2萬元 ⑤22時47分許刷卡2萬元 ⑥22時51分許刷卡1萬5,000元 108年9月23日 ⑦20時50分許刷卡2萬元 ⑧20時53分許刷卡2萬元 ⑨20時56分許刷卡2萬元 ⑩20時58分許刷卡2萬元 ⑪21時許刷卡2筆,共3萬1,000元 「派維爾科技一灃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26萬9,000元 1.潘俊翔警詢指述(見109他3033卷三第79至83頁) 2.告訴人潘俊翔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信用卡刷卡紀錄頁面(見109他3033卷三第86至110頁、109訴516卷三第33至133頁)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金作業服務部110年3月30日集作字第1101001022號函後附之告訴人潘俊翔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9月20日至30日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五第17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9日陳報狀暨後附之告訴人潘俊翔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9月20日至30日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五第19至25頁) 5.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0年4月12日玉山卡(債)字第1100000563號函後附之告訴人潘俊翔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9月20日至30日之信用卡交易明細(原審卷五第219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賴彥辰 謝淑娟 2 徐信鴻 非本案之被害人 3 張瑞娥 非本案之被害人 4 戴子皓 甲○○、吳育男、吳柏晟、黃道佑於108年12月24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黃道佑以IG暱稱「黃欣惠」佯裝為投資專家,向戴子皓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戴子皓誤信為真,依「黃欣惠」之指示,加入黃道佑所使用LINE暱稱「Athena領導」之人為好友,再依「Athena領導」之指示至「H1GHINVEST」(網址https://jhl78.heii88.com)儲值新臺幣1,200元,再由吳育男以LINE暱稱為「總指揮」佯裝為投資團隊之高層,指導戴子皓操作上開詐欺投資網站,戴子皓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總指揮」所指定之帳號,「總指揮」並於108年12月21日匯款980元至戴子皓之帳戶内,營造小額獲利之假象,吸引戴子皓繼續投資,致戴子皓於108年12月22日,共匯款6萬元至「總指揮」所使用之網站,嗣於同年月23日戴子皓發現無法領回前匯款之款項,始知受騙。
108年12月14日20時22分許超商繳費1,200元 由超商代碼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6萬0,220元 1.戴子皓警詢指述(見109他3033卷三第34至35頁) 2.匯款紀錄單、存摺影本、告訴人戴子皓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09他3033卷三第38至48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黃道佑 108年12月22日17時49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2萬元、2萬元 5 蕭如玉 非本案之被害人 6 石博瑋 甲○○、吳育男、吳柏晟、蔡富澤於109年1月20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蔡富澤以LINE暱稱「子殷」佯裝為投資專家,向石博瑋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石博瑋誤信為真,依「子殷」之指示,加入吳育男所使用LINE暱稱「春藤理事」之人為好友,再依「子殷」、「春藤理事」之指示至「亞太頂尖APT」(網址https://jhl78.artxx9.com)儲值新臺幣1,000元,再由吳育男以LINE暱稱為「春藤理事」佯裝為投資團隊之高層,與蔡富澤以LINE暱稱「子殷」共同指導石博瑋操作上開詐欺投資網站,石博瑋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春藤理事」所指定之帳號,「春藤理事」並匯款2,000元至石博瑋之帳戶内,營造小額獲利之假象,吸引石博瑋繼續投資,致石博瑋於109年1月30日,匯款1萬9,000元至「春藤理事」所使用之網站,嗣因「春藤理事」表示因石博瑋操作錯誤,需再匯款3萬元,石博瑋始知受騙。
109年1月20日至同年月00日間之某時儲值1,000元 線上儲值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1萬8,000元 1.石博瑋警詢指述(見109他3033卷二第155至158頁) 2.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内頁影本、告訴人石博瑋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09他3033卷二第160至167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蔡富澤 109年1月30日19時許匯款1萬9,000元 000-00000000號 7 簡貫哲 甲○○、吳育男、吳柏晟、賴彥辰、謝淑娟於108年11月25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謝淑娟以LINE暱稱「hanxin0112」佯裝為投資專家,向簡貫哲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簡貫哲誤信為真,依「hanxin0112」之指示,至「亞太頂尖」(網址https://jdl78.artxx9.com)儲值新臺幣1,000元,再由賴彥辰以LINE暱稱為「總指揮Jeresa」佯裝為投資團隊之高層,指導簡貫哲操作上開詐欺投資網站,簡貫哲因而陷於錯誤,陸續於109年1月31日匯款21萬8,000元至「總指揮Jeresa」所指定之帳號,嗣因「總指揮Jeresa」表示因簡貫哲操作錯誤,需再匯款10萬元補救,簡貫哲始知受騙。
108年11月2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之某時超商儲值1,000元 由超商代碼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21萬9,000元 1.109年2月1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三第2至7頁)。
2.告訴人簡貫哲之中華郵政金融卡照片(見109他3033卷三第13頁) 3.匯款紀錄單19紙(見109他3033卷三第14至18頁) 4.告訴人簡貫哲與詐騙集團成員之IG對話紀錄擷圖(見109他3033卷三第19至20頁) 5.告訴人簡貫哲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09他3033卷三第21至32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賴彥辰 謝淑娟 109年1月31日14時30分許匯款9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日14時33分許匯款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日15時55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由超商代碼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同上日17時18分許匯款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日17時20分許匯款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日17時30分許超商繳費1萬元 由超商代碼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同上日21時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8,000元 同上日21時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8 林侑辰 甲○○、吳育男、吳柏晟、黃道佑於108年11月25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黃道佑以IG暱稱「黃欣惠」佯裝為投資專家,向林侑辰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林侑辰誤信為真,依「黃欣惠」之指示,加入黃道佑所使用LINE暱稱「Athena執行長」之人為好友,再依「Athena執行長」之指示至「亞太頂尖」(網址https://jdl78.artxx9.com)儲值新臺幣1,000元,再指導林侑辰操作上開詐欺投資網站,林侑辰因而陷於錯誤,陸續於109年2月2日匯款9萬1,000元至「Athena執行長」所指定之帳號,嗣因「Athena執行長」表示因林侑辰操作錯誤,需再匯款補救,林侑辰始知受騙。
109年1月20日2時39分許匯款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9萬2,000元 1.109年4月20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二第217至219頁)。
2.告訴人林侑辰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話之LINE擷圖翻拍照片(見109他3033卷二第224頁、109訴516卷四第69至93、137至139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5615號函後附之告訴人林侑辰0000000000I5271號帳戶109年2月之交易明細(原審卷五第73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黃道佑 109年2月2日23時許匯款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時點匯款1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2月5日14時26分許至ibon現金存入5萬3,000元 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9 黃政偉 甲○○、吳育男、吳柏晟、黃道佑於109年2月21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黃道佑以IG暱稱「黃欣惠」佯裝為投資專家,向黃政偉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黃政偉誤信為真,依「黃欣惠」之指示,加入黃道佑所使用LINE暱稱「Athena執行長」之人為好友,再依「Athena執行長」之指示至「亞太頂尖」(網址https://jdl78.artxx9.com)註冊帳號,再由吳育男以LINE暱稱為「總指揮」、「Mr. Xue總監」佯裝為投資團隊之高層,指導黃政偉操作上開詐欺投資網站,黃政偉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總指揮」、「Mr. Xue總監」所指定之帳號,「總指揮」、「Mr. Xue總監」並匯款94萬元至黃政偉之帳戶内,營造小額獲利之假象,吸引黃政偉繼續投資,致黃政偉於109年2月24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共匯款128萬元至「總指揮」、「Mr. Xue總監」所指定之帳號,嗣因「總指揮」、「Mr.Xue總監」表示因黃政偉操作錯誤,需再匯款補救,黃政偉始知受騙。
109年2月24日12時4分許超商繳費2次共4萬元 由超商代碼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34萬元 1.109年2月26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三第185至187頁)。
2.超商繳費紀錄43紙(見109他3033卷三第189至195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黃道佑 同上日12時1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2時14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2時5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3時5分許超商繳費2次共4萬元 同上日13時12分許超商繳費2次共4萬元 同上日13時1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4時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4時2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4時4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4時9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4時11分許超商繳費2次共4萬元 同上日14時16分許超商繳費2次共4萬元 同上日14時19分許超商繳費2次共4萬元 同上日14時2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4時2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4時2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4時30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4時3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4時35分許超商繳費2次共4萬元 同上日14時47分許超商繳費2次共4萬元 同上日14時5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4時52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4時5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4時54分許超商繳費3次共6萬元 同上日15時9分許超商繳費2次共4萬元 同上日18時9分許超商繳費4次共8萬元 同上日18時27分許超商繳費3次共6萬元 同上日18時451分許超商繳費4次共8萬元 同上日18時5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109年2月25日15時8分許超商繳費4次共8萬元 同上日15時9分許超商繳費5次共10萬元 同上日15時1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15時17分許超商繳費4次共8萬元 109年2月28日0時44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10 楊鈞傑 甲○○、吳育男、吳柏晟、黃道佑於109年2月21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黃道佑以IG暱稱「firefly_1l.11」佯裝為投資專家,楊鈞傑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楊鈞傑誤信為真,依「firefly_l1.11」之指示,加入黃道佑所使用LINE暱稱「Athena執行長」之人為好友,再依「Athena執行長」之指示至「亞太頂尖」(網址https://jd178.artxx9.com)儲值新臺幣1,000元,並指導楊鈞傑操作上開詐欺投資網站,楊鈞傑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Athena執行長」所指定之帳號,「Athena執行長」並於109年2月22日匯款200元至楊鉤傑之帳戶内,營造小額獲利之假象,吸引楊鈞傑繼續投資,致揚鈞傑於109年2月27日,共匯款6萬元至「Athena執行長」所指定之帳號,嗣因「Athena執行長」表示因楊鈞傑操作錯誤,需再匯款11萬至19萬元補救,楊鈞傑始知受騙。
109年2月21日19時45分許匯款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6萬0,800元 1.109年3月13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二第399至402頁)。
2.超商繳費紀錄單、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内頁影本(見109他3033卷二第403至413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黃道佑 109年2月27日13時11分、15分、17分許超商繳費3次共6萬元 由超商代碼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11 張信怡 甲○○、吳育男、吳柏晟、賴彥辰、謝淑娟於109年2月7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謝淑娟以LINE暱稱「田韓芯」佯裝為投資專家,向張信怡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張信怡誤信為真,依「田韓芯」之指示,至「亞太頂尖」(網址https://jdl78.artxx9.com)儲值新臺幣1,000元,再由賴彥辰以LINE暱稱為「EASON技術總監」佯裝為投資團隊之高層,指導張信怡操作上開詐欺投資網站,張信怡因而陷於錯誤,陸續於109年2月15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共匯款170萬元至「EASON技術總監」所指定之帳號,嗣因網站上帳戶内之金額均遭提領殆盡,張信怡始知受騙。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由超商代碼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170萬元 1.109年8月6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三第153至159頁、109訴516卷三第315至339頁)。
2.告訴人張信怡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單據、與被告等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資料(原審卷五第45至69、249至293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賴彥辰 謝淑娟 同上日下午4時3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4時4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4時4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4時56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9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9分許超商繳费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30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4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45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49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9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6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1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l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1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19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25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30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3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35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49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109年2月22日上午7時30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上午7時34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上午7時3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上午7時42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上午7時44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9時5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10時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10時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10時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10時10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26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29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34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3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42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45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46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5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5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44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4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52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55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34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36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42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4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4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10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1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19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25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2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30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32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3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4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12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2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2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30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35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109年2月29日上午8時54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上午8時5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上午9時5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上午9時9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12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1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20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2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3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39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12 詹馥寧 甲○○、吳育男、吳柏晟、許宥發、蔡劭其於109年2月6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蔡劭其以LINE暱稱「語婷」佯裝為投資專家,向詹馥寧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詹馥寧誤信為真,依「語婷」之指示,加入許宥發所使用LINE暱稱「Carried out總監」之人為好友,再依「Carried out總監」之指示至「亞太頂尖」(網址https://jcl78.artxx9.com)操作上開詐欺投資網站,詹馥寧因而陷於錯誤,於109年2月15日起陸續匯款共152萬元至「Carried out總監」所指定之帳號,嗣因「Carried out總監」表示因詹馥寧操作錯誤,需再匯款補救,詹馥寧始知受騙。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44分許超商繳費2筆共4萬元 由超商代碼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152萬 1.109年3月6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二第299至301頁)。
2.「亞太頂尖」網站登入畫面、告訴人詹馥寧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儲值紀錄(見109他3033卷二第303至341頁、109訴516卷三第247至296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許宥發 蔡劭其 同上日下午7時51分許超商繳費2筆共4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4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4時39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4時40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4時51分許超商繳費2筆共4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1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2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7時29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29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12時1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12時14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1時55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2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1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15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22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2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2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36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5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2時54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20分許超商繳費2筆共4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46分許超商繳費2筆共4萬元 同上日下午3時52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4時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4時14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4時15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4時26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4時2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4時40分許超商繳費2筆共4萬元 同上日下午4時53分許超商繳費2筆共4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7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15分許超商繳費2筆共4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2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35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36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45分許超商繳費2筆共4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52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5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5時58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13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19分許超商繳費2筆共4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24分許超商繳費2筆共4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34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43分許超商繳費2筆共4萬元 同上日下午6時46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7時許超商繳費2筆共4萬元 同上日下午7時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7時4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7時5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7時11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7時13分許超商繳費2筆共4萬元 同上日下午7時25分許超商繳费2萬元 同上日下午7時26分許超商繳费2萬元 同上日下午7時39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同上日下午7時42分許超商繳費2萬元 13 林俊毅 非本案之被害人 14 葉咨萱 甲○○、吳育男、吳柏晟、李奕清、程胤豪於109年5月2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程胤豪以LINE暱稱「予庭」佯裝為投資專家,向葉咨萱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葉咨萱誤信為真,依「予庭」之指示,加入李奕清所使用LINE暱稱「執行總監(Boris)」之人為好友,再依「執行總監(Boris)」之指示至「KG克萊夫曼」(網址:http://kgd58.kglefman.com)儲值新臺幣1,000元,並指導葉咨萱操作上開詐欺投資網站,葉咨萱因而陷於錯誤,陸續於109年5月13日起至同年6月4日止共匯款26萬元至「執行總監(Boris)」所指定之帳號,嗣因葉咨萱上網查詢「KG克萊夫曼」發覺是詐騙網站,始知受編。
109年5月2日21時24分許匯款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6萬1,000元 1.109年6月10日警詢筆錄(見109警聲搜743卷第503至508頁) 2.109年6月11日警詢筆錄(見109警聲搜743卷第509至512頁) 3.網路匯款紀錄、告訴人葉咨萱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09他3033卷二第285至295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李奕清 程胤豪 109年5月13日19時38分許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5月13日19時43分許匯款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5月13日超商繳費2萬元 由超商代碼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109年5月16日18時54分許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5月16日18時56分許匯款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5月16日超商繳費2萬元 由超商代碼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109年6月4日17時59分許匯款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4日18時許匯款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5 林建昇 非本案之被害人 16 陳品佑 甲○○、吳育男、吳柏晟、黃道佑於109年5月17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黃道佑以IG暱稱「arethal993are」佯裝為投資專家,向陳品佑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陳品佑誤信為真,依「arethal993are」之指示,加入黃道佑所使用LINE暱稱「Athena執行長」及吳育男所使用LINE暱稱「春藤理事」之人為好友,再依「Athena執行長」及「春藤理事」之指示至「KG克萊夫曼」(網址:http://kgh58.kglefman.com)儲值新臺幣1,000元,並指導陳品佑操作上開詐欺投資網站,陳品佑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至「Athena執行長」及「春藤理事」所指定之帳號,「Athena執行長」及「春藤理事」並於109年5月22日、同年月26日分別匯款1,000元及2,000元至陳品佑之帳戶内,營造小額獲利之假象,吸引陳品佑繼續投資,致陳品佑於108年5月26日、同年月27日,各匯款10萬元(合計共20萬元)至「Athena執行長」及「春藤理事」所指定之帳號,嗣因陳品佑上網查詢「KG克萊夫曼」相關資訊,始知受騙。
109年5月18日7時32分許匯款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9萬8,000元 1.109年6月3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二第381至383頁)。
2.詐騙集團刊登之廣告及克萊夫曼網站頁面翻拍照片、網路匯款紀錄(見109他3033卷二第391至397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黃道佑 109年5月26日18時34分許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日20時17分許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5月27日16時11分許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日16時12分許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7 廖珮淨 甲○○、吳育男、吳柏晟、許宥發,及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員,於109年6月2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員以IG暱稱「瑜萱」佯裝為投資專家,向廖珮淨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廖珮淨誤信為真,依「瑜萱」之指示,加入許宥發所使用LINE暱稱「總導」、「執行總監Tyler」之人為好友,再依「總導」、「執行總監Tyler」之指示至「易恆通EASYHENGTONH」(網址https://kgc58.eahengtong.com/storc)儲值新臺幣1,000元,並指導廖珮淨操作上開詐欺投資網站,廖珮淨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30萬元至「總導」、「執行總監Tyler」所指定之帳號,嗣因廖珮淨經他人告知為詐騙網站,始知受騙。
109年6月5日18時43分許匯款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30萬1,000元 1.109年6月24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二第345至348頁)。
2.廖珮淨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09他3033卷二第354至357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許有發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超商繳費2萬元 由超商代碼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超商繳費2萬元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超商繳費2萬元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超商繳費2萬元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超商繳費2萬元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超商繳費2萬元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超商繳費2萬元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超商繳費2萬元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超商繳費2萬元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超商繳費2萬元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超商繳費2萬元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超商繳费2萬元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超商繳費2萬元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超商繳費2萬元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某時超商繳費2萬元 18 梁惟謙 甲○○、吳育男、吳柏晟、李奕清、楊傑勛,於109年5月21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楊傑勛以IG暱稱「依岑」佯裝為投資專家,向梁惟謙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梁惟謙誤信為真,依「依岑」之指示,加入李奕清所使用LINE暱稱「理事Apple」、「執行總監(Boris)」之人為好友,再依「理事Apple」、「執行總監(Boris)」之指示至「KG克萊夫曼」(網址:http://kgd58.kglefman.com)儲值新臺幣1,200元,「理事Apple」、「執行總監(Boris)」並匯款980元至梁惟謙之帳戶内,營造小額獲利之假象,吸引梁惟謙繼續投資,致梁惟謙於109年6月3日起至同年月8日止,共匯款10萬元至「理事Apple」、「執行總監(Boris)」所指定之帳號,嗣因「理事Apple」、「執行總監(Boris)」表示因梁惟謙操作錯誤,需再匯款50萬至80萬元補救,梁惟謙始知受編。
109年5月21日至同年0月0日間儲值本金1,200元 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10萬0,220元 1.109年6月19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二第195至199頁)。
2.梁惟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109警聲搜625卷第25至38頁)。
3.克萊夫曼平台登入頁面、警方追溯IP資料及IP固網查詢資料(見109警聲搜625卷第39至43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李奕清 楊傑勛 109年6月3日21時59分許匯款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4日21時25分許匯款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8日19時許匯款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日19時33分許匯款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19 林宜蓉 甲○○、吳育男、吳柏晟、李奕清、程胤豪於109年5月30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程胤豪以IG暱稱「nini.1212」佯裝為投資專家,向林宜蓉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林宜蓉誤信為真,依「nini.1212」之指示,加入李奕清所使用LINE暱稱「理事Apple」、「執行總監(Boris)」之人為好友,再於同年6月5日依「理事Apple」、「執行總監(Boris)」之指示至「易恆通EASYHENGTONH」(網址https://kgc58.eahengtong.com/storc)儲值新臺幣1,000元,並指導林宜蓉操作上開詐欺投資網站,林宜蓉因而陷於錯誤,陸續於109年6月24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共匯款19萬元至「理事Apple」、「執行總監(Boris)」所指定之帳號,嗣因「執行總監(Boris)」表示因林宜蓉操作錯誤,需再匯款15萬至50萬元補救,林宜蓉始知受騙。
109年6月5日23時29分許超商繳費1,000元 由超商代碼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19萬1,000元 1.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二第93至96頁)。
2.林宜蓉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09他3033卷二第100至114頁、109訴516卷二第397至425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李奕清 程胤豪 109年6月24日20時52分許匯款6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日20時56分許匯款4萬元 109年6月25日11時8分匯款6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日11時13分匯款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0 陳映霖 甲○○、吳育男、吳柏晟、黃道佑於109年6月8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黃道佑以IG暱稱「arethal993are」佯裝為投資專家,向陳映霖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陳映霖誤信為真,依「arethal993are」之指示,加入黃道佑所使用LINE暱稱「Athena執行長」及吳育男所使用LINE暱稱「春藤理事」之人為好友,再依「Athena執行長」及「春藤理事」之指示至「萬信投資」(網址:http://mackenzie.mystrikingly.com)儲值新臺幣1,000元,並指導陳映霖操作上開詐欺投資網站,陳映霖因而陷於錯誤,陸贖匯款5萬元至「Athena執行長」及「春藤理事」所指定之帳號,嗣因陳映霖上網查詢相關資訊,始知受騙。
109年6月8日17時49分許匯款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0號 5萬1,000元 1.109年7月26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二第365至366頁)。
2.網路匯款紀錄、陳映霖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09他3033卷二第371至377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黃道佑 109年6月21日18時20分許匯款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22日19時23分許匯款4萬5,000元 21 陳素蓉 甲○○、吳育男、吳柏晟、李奕清、程胤豪於109年6月20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程胤豪以IG暱稱「nini.1212」佯裝為投資專家,向陳素蓉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惟因陳素蓉並未陷於錯誤且拒絕交付財物而未遂。
1.109年7月14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二第7至8頁)。
2.被害人陳素蓉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聯繫之擷圖(見109訴516卷二第157至160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李奕清 程胤豪 22 張心瑜 甲○○、吳育男、吳柏晟、許宥發、王柏雅,於109年6月8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許宥發使用王柏雅所經營之詐騙IG帳號「baby.hannah_」佯裝為投資專家,向張心瑜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張心瑜誤信為真,依「baby.hannah_」之指示,加入許宥發所使用LINE暱稱「hannah娜」之人為好友,再依「hannah娜」之指示至「萬信投資」儲值新臺幣1,000元,其後許宥發再以line帳號「總導」指示張心瑜加入同為許宥發所使用之LINE帳號「執行總監Tyler」為好友,「執行總監Tyler」再指示張心瑜操作「易恆通EASYHENGTONH」(網址https://kgc58.eahengtong.com)之網站,「執行總監Tyler」並匯款3,000元至張心瑜之帳戶内,營造小額獲利之假象,吸引張心瑜繼續投資,致張心瑜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5萬元至「執行總監Tyler」及「總導」所指定之帳號,嗣因「執行總監Tyler」表示因張心瑜操作錯誤,需再匯款補救,張心瑜始知受騙。
109年6月8日儲值1,000元 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4萬8,000元 1.109年9月16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二第169至171頁) 2.告訴人張心瑜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09他3033卷二第174至194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許宥發 王柏雅 109年6月20日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23 楊心華 甲○○、吳育男、吳柏晟、許宥發、王柏雅,於109年6月4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許宥發使用王柏雅所經營之詐騙IG帳號「baby.hannah_」佯裝為投資專家,向楊心華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楊心華誤信為真,依「baby.hannah_」之指示,加入許宥發所使用LINE暱稱「hannah娜」之人為好友,再依「hannah娜」之指示至「萬信投資」儲值新臺幣1,000元,並加入許宥發所使用LINE暱稱「總導」之人為好友,「總導」再指示楊心華操作「萬信Mackenzie」(網址http://mackenzie.mystrikingly.com/)之網站進行投資,「hannah娜」並匯款1,500元至楊心華之帳戶内,營造小額獲利之假象,吸引楊心華繼續投資,致楊心華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5萬元至「總導」所指定之帳號,嗣因「總導」表示因楊心華操作錯誤,需再匯款補救,楊心華始知受編。
109年6月4日儲值1,000元 無法判別匯入何帳戶 4萬9,500元 1.109年6月23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二第13至14頁) 2.109年6月24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二第35至37頁)。
3.網路銀行匯款紀錄3紙、告訴人楊心華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09他3033卷二第18至34、38至88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許宥發 王柏雅 109年6月19日10時32分許匯款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日10時43分許匯款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號 24 廖禹潔 甲○○、吳育男、吳柏晟、許宥發、王柏雅,於109年6月9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許宥發使用王柏雅所經營之詐騙IG帳號「baby.hannah_」佯裝為投資專家,向廖禹潔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廖禹潔誤信為真,依「baby.hannah_」之指示,加入許宥發所使用LINE暱稱「hannah娜」之人為好友,再依「hannah娜」之指示至「萬信投資」(網址http://mackenzie.mystrikingly.com/)儲值新臺幣1,000元,嗣因「hannah娜」要求廖禹潔上傳其身分證及存摺影本,廖禹潔始知受騙。
109年6月9日22時16分許匯款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00元 1.109年6月10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三第135至136頁)。
2.交易明細、告訴人廖禹潔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09他3033卷三第139、142至147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許宥發 王柏雅 25 石安蕎 甲○○、吳育男、吳柏晟、王紹緯於109年6月18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王紹緯以LINE暱稱「執行協理(Ting)」佯裝為投資專家,向石安蕎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致石安蕎誤信為真,依「執行協理(Ting)」之指示,加入吳育男所使用LINE暱稱「總導」之人為好友,再依「執行協理(Ting)」及「總導」之指示至「易恆通EASYHENGTONH」(網址https://kgc58.eahengtong.com)儲值新臺幣1,000元,並指導石安蕎操作上開詐欺投資網站,石安蕎因而陷於錯誤,陸續匯款5萬元至「執行協理(Ting)」及「總導」所指定之帳號,嗣因經人告知為詐騙手法,始知受騙。
109年6月18日19時21分許匯款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5萬1,000元 1.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三第50至52頁) 2.告訴人石安蕎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見109他3033卷三第60至77頁、109訴516卷○000-000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王紹緯 109年6月29日15時48分許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6 丁珕 甲○○、吳育男、吳柏晟、李奕清、程胤豪於109年6月30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程胤豪以IG暱稱「nini.1212」佯裝為投資專家,向丁珕佯稱有投資方案可以獲利,惟因丁珕並未陷於錯誤且拒絕交付財物而未遂。
1.109年7月13日警詢筆錄(見109他3033卷二第4至5頁)。
2.被害人丁珕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聯繫之擷圖(見109他3033卷二第6頁) 甲○○ 吳育男 吳柏晟 李奕清 程胤豪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姓名 本院罪名宣告刑 1 潘俊翔 甲○○犯共同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4 戴子皓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石博瑋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簡貫哲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林侑辰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黃政偉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0 楊鈞傑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11 張信怡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2 詹馥寧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4 葉咨萱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陳品佑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7 廖珮淨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8 梁惟謙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9 林宜蓉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 陳映霖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21 陳素蓉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2 張心瑜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楊心華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廖禹潔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叄月。
25 石安蕎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丁珕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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