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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陳義仁
詹瑞婷
被 告 蔡岳峰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上訴字第375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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