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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郭恬儀
被 告 陳斯揚
蘇柏霖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陳斯揚、蘇柏霖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79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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