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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蔡宜伶
被 告 吳家興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30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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