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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黃淑美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
居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被 告 洪魁斈 住○○市○○區○○街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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