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附民,151,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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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吳淑娟
被 告 陳智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74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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