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附民,176,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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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陳嘉炫
被 告 陳思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90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思宏被訴幫助洗錢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審理、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2月12日宣判。

本件原告陳嘉炫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月16日始經由原審法院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號誤載為一審之112年度審訴字第957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原審法院收狀戳記足憑。

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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