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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戴義隆
被 告 黃紹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6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案原刑事判決部分,業經被告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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