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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葉佩欣
被 告 沈楷翔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上訴字第548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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