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附民,235,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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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劉函靈

被 告 徐晧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被告業於本院審判程序中撤回其刑事案件之上訴而告確定,有本院民國113年2月20日審判程序筆錄及同日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則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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