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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原 告 呂曉慧
被 告 呂政儀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35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部分因被告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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