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3號
原 告 AD000-000000A(真實年籍資料均詳卷)
被 告 周○億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侵上訴字第333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