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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B46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林晉宇
鄭學鴻
黃鈺真
王契文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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