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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0號
原 告 劉兆軒
被 告 傅傳發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 號(即桃園 ○○○○○○○○)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7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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