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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5號
原 告 楊惟超
楊濠隆
楊岳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被 告 詹佳峰
謝漢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78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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