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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原 告 李宏基
被 告 陸冠銓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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