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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42號
原 告 賴縉緯
被 告 黃彥慈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58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386號案件審理,原告於113年4月22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部分因被告於113年4月24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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