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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御
法定代理人 張○芬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秦朝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為112年度附民字第706號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被告秦朝華於民國110年5月6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李遇 國際服遊戲儲值」所屬詐欺集團,與通訊軟體微信暱稱「李遇 國際服遊戲儲值」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負責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將其名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帳號貼給微信暱稱「李遇 國際服遊戲儲值」之人,再依微信暱稱「李遇 國際服遊戲儲值」指示將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按當時臺灣銀行新臺幣兌換人民幣牌告匯率換算為人民幣後,自被告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人民幣帳戶將等值之人民幣轉匯至「李遇 國際服遊戲儲值」提供之支付寶帳戶,被告因此以收受、持有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後加以移轉特定犯罪所得,達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方式進行洗錢。
該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之帳號後,隨即由該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20時58分許,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為小狗圖案之帳號,向伊佯以:轉帳後可協助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使伊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0年9月22日23時11分、10月4日17時42分及10月4日21時41分許,自網路銀行轉帳新臺幣(下同)28,776元、26,972元及19,690元至本案帳戶,被告再依「李遇 國際服遊戲儲值」指示依前述換匯標準即1比4.4之匯率,將伊轉入之款項提領後以等值之人民幣轉匯至「李遇 國際服遊戲儲值」所提供之支付寶帳戶,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
嗣伊未收到點數,發覺有異而報警,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所為,已侵害伊之財產,爰請求被告賠償之。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4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即被告秦朝華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64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原審對於上訴人即原告紀○御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猶以被上訴人之行為成立犯罪等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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