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7,上訴,1045,2001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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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О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世芳

右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如附圖所示1至2點圍牆及D、E工作物均沒收之」,其中「D、E工作物均沒收之」,應更正為「D、E工作物均沒收之」,事實欄第一項第十一行:「如附圖所示編號D、E」,應更正為「如附圖所示編號D、E」,第十七行「編號D」,應更正為「編號D」,第十八行「編號E」,應更正為「編號E」。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上誤載情形,本院自行裁定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 德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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