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七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丙 ○
甲○○
(即王健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
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四一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王 麗 莉
法 官 林 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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