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ООО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蕭季俠
右列上訴人因盜匪案件,本院裁定延長羈押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廿七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一月廿七日起一再延長羈押在案。
現因延長羈押期間復將屆滿,經審核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燦
法 官 林 勤 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啟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