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8,上訴,3627,2001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二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曹肇揆
簡炎申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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