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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一六號
原 告 允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三三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百分之百supn polyester towellingfileece knitted(中文名稱為螞蟻布,以下即稱螞蟻布)五七九八五.八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乙○○、甲○○、丁○○為第三人新生公司不法所有而對原告施以詐術,騙取螞蟻布五七九八五.八磅,其等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已詳述於刑事卷內。
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否認有何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得利一案,雖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八九號判處罪刑,惟被告等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三三七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等無罪確定在案。
原告主張被告共同詐欺其螞蟻布云云,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李 英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倪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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