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八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寶瑪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
紀舒青
邱玉萍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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