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七О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巳○○
癸○○
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
右上訴人,因被告贓物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八0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巳○○、癸○○、地○○共同連續寄藏贓物,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巳○○因積欠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劉瑞騰」賭債,明知劉瑞騰所持有之自小客車為不詳姓名人及其所竊取,為來路不明無正當權源之贓車,仍允出面為劉瑞騰租屋做為拆解上開贓車之場所,以為清償賭債之方式,乃與其弟湯進安(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搬運、寄藏贓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中旬某日,由巳○○出面向不知情之屋主吳朝榮以每月新台幣(下同)五萬二千元之代價,承租台北縣五股鄉○○路○段六十八號之七鐵皮屋為汽車解體工廠,由湯進安擔任工頭,再自同年十月初某日起、十月底某日起,先後僱用知情,並與之有犯意聯絡之癸○○、地○○為拆解工人,約定每拆解一部汽車,由巳○○支付癸○○五千元、地○○三千五百元。
先由湯進安或癸○○連續至台北縣五股鄉○○路、西雲路附近空地將杭曼萍等人所失竊之DF─八七四一號等自小客車搬運至前開解體工廠內,再由湯進安、癸○○、地○○持劉瑞騰所提供之油壓剪三支、活動板手五支、T字板手十支、板手十支、砂輪機一台等工具,在該處將車牌卸下,拆解車體、車輛零件,使失主難以發現,加以寄藏。
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五時三十分,在台北縣五股鄉○○路○段六十八號之七為警查獲。
並扣得附表所示正拆解中之自小客車(被害人及失竊時間均如附表所示)及上開拆解工具。
案經台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巳○○、癸○○、地○○三人均坦承上開犯罪事實,核與彼等於警訊時及偵查中供認相符,並有經警查獲之如事實欄所載拆解工具扣案可資佐證。
且上開贓車係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失竊等情,有各該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贓証物領據二十九紙在卷可稽,足徵該等自小客車係他人失竊之贓物無訛,被告巳○○、癸○○、地○○並供承有贓物之認識,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三人犯行堪認定。
二、核被告巳○○、癸○○、地○○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搬運及寄藏贓物罪。
其等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情節較重之寄藏贓物罪處斷。
又被告巳○○與同案湯進安間自八十八年九月底起,被告癸○○自八十八年十月初某日,受巳○○僱用時起,與巳○○、湯進安間,被告地○○自八十八年十月底某日,受巳○○僱用時起,與巳○○、湯進安、癸○○間,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三人多次搬運、寄藏贓物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公訴意旨認被告巳○○、癸○○、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同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惟上開贓車原係劉瑞騰及不詳姓名之人所竊取持有、提供,被告巳○○為拆解車輛而受託租屋,尚無證據足認上開贓車係由巳○○所購買,被告癸○○、地○○係至上開倉庫拆解上開贓車,就上開贓車除收受持有外,尚有受寄藏匿之意,公訴人認被告巳○○三人所為均係犯收受及故買贓物罪,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因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又被告三人係多次寄藏贓物,且搬運贓物犯行未據公訴人起訴,惟前開犯行與本件業經起訴之被告寄藏贓物犯行,有連續及方法結果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本件起訴效力之所及,應併予審理。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巳○○明知劉瑞騰要其為伊租屋做為解體他人失竊小客車之場所,仍允為租屋,且雇用癸○○、地○○共同拆解寄藏,使被害人難以尋獲,助長竊盜犯之猖厥,嚴重妨害人民財產安全,惡性非輕,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顯有失輕情事,上訴人即被告三人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固無足取,公訴人據被害人請求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癸○○、地○○因一時貪念受僱拆解及其等各自品行、素行、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以資懲戒。
至扣案拆解工具一批:油壓剪三支、活動板手五支、T字板手十支、板手十支、砂輪機一台,為劉瑞騰所有,業經被告巳○○、癸○○、地○○於審理中供明在卷,毋庸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王 麗 莉
法 官 黃 賽 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 國 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車 牌 號 碼│被 害 人│失 竊 時 間│ 地 點 │
├──┼───────┼─────┼───────┼──────────┤
│ 一│DF-八七四一│杭曼萍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市○○○路○段一三│
│ │ │ │十五日六時 │一號後方 │
├──┼───────┼─────┼───────┼──────────┤
│ 二│DE-五一六二│黃 綢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縣板橋市○○○路漢│
│ │ │ │十一日六時 │生橋下 │
├──┼───────┼─────┼───────┼──────────┤
│ 三│EU-五二八二│中鹿營造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市○○街一八五巷內│
│ │ │ │十六日廿一時 │ │
├──┼───────┼─────┼───────┼──────────┤
│ 四│CL-四六三三│春柯企業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縣三重市○○路四十│
│ │ │ │十六日十一時 │巷口 │
├──┼───────┼─────┼───────┼──────────┤
│ 五│DT-0七三五│己○○○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市○○區○○路一段│
│ │ │ │十六日一時 │九十六號前 │
├──┼───────┼─────┼───────┼──────────┤
│ 六│BS-七一五八│子○○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市○○○路○段八十│
│ │ │ │十七日十時 │八號前 │
├──┼───────┼─────┼───────┼──────────┤
│ 七│CA-八三九三│丙○○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市○○○路四0二巷│
│ │ │ │十八日七時 │十六號前 │
├──┼───────┼─────┼───────┼──────────┤
│ 八│ER-七六五三│張揚全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市○○路○段二七巷│
│ │ │ │十八日八時 │廿二號 │
├──┼───────┼─────┼───────┼──────────┤
│ 九│DB-七二三七│酉○○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市○○○路○段二0│
│ │ │ │十九日七時 │0巷十八號 │
├──┼───────┼─────┼───────┼──────────┤
│ 十│K8-六七五一│午○○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市○○○路○段一一│
│ │ │ │十五日十二時 │三巷二九號 │
├──┼───────┼─────┼───────┼──────────┤
│十一│L9-八八四八│辰○○ │八十八年十一月│桃園縣龜山鄉公西村文│
│ │ │ │廿六日十六時 │化一路復興一路口 │
├──┼───────┼─────┼───────┼──────────┤
│十二│Z五-八八四八│鄭文玨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縣板橋市○○路○段│
│ │ │ │八日八時 │臨五六號 │
├──┼───────┼─────┼───────┼──────────┤
│十三│K九-二五一0│楊朝安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市○○區○○路 │
│ │ │ │九日廿二時 │ │
├──┼───────┼─────┼───────┼──────────┤
│十四│RZ-六二一六│亥○○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縣五股鄉○○○路與│
│ │ │ │十一日十六時 │五權五路口 │
├──┼───────┼─────┼───────┼──────────┤
│十五│Q二-一二五三│廖吳鍚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縣新莊市○○○路五│
│ │ │ │十一日一時 │九號 │
├──┼───────┼─────┼───────┼──────────┤
│十六│DP-七七0三│甲○○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市○○○路○段一三│
│ │ │ │十四日十八時 │一號 │
├──┼───────┼─────┼───────┼──────────┤
│十七│LU-六二七一│丁○○ │八十八年十月廿│北市○○區○○路與長│
│ │ │ │九日九時 │與路口 │
├──┼───────┼─────┼───────┼──────────┤
│十八│EY-八六九六│辛○○ │八十八年十月八│北市○○路環河北路、│
│ │ │ │日十九時 │水門內路 │
├──┼───────┼─────┼───────┼──────────┤
│十九│S四-二一二七│壬○○ │八十八年十月廿│北市○○區○○路堤防│
│ │ │ │九日十時 │旁 │
├──┼───────┼─────┼───────┼──────────┤
│二十│HL-四四三五│丑○○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縣板橋市○○路○段│
│ │ │ │十日四時 │一八二巷三弄五十號 │
├──┼───────┼─────┼───────┼──────────┤
│二一│EW-四一四三│未○○ │八十八年十月廿│北市○○區○○街一一│
│ │ │ │一時七時 │二號前號 │
├──┼───────┼─────┼───────┼──────────┤
│二二│X二-一一七八│張水湘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縣板橋市○○路○段│
│ │ │ │二日九時 │二二五號 │
├──┼───────┼─────┼───────┼──────────┤
│二三│V四-0五00│天○○ │八十八年十一月│北市中山區○○○路、│
│ │ │ │二時十二時 │濱江街口 │
├──┼───────┼─────┼───────┼──────────┤
│二四│UN-七三三五│乙○○ │八十八年十月十│北市○○○路光復北路│
│ │ │ │二日十二時 │口 │
├──┼───────┼─────┼───────┼──────────┤
│二五│DK-七二九九│戌○○ │八十八年十月五│北市○○○路○段一三│
│ │ │ │日六時 │一號 │
├──┼───────┼─────┼───────┼──────────┤
│二六│T二-七六一七│卯○○ │八十八年十月十│北縣三重市○○○路二│
│ │ │ │二日廿二時 │四0號 │
├──┼───────┼─────┼───────┼──────────┤
│二七│BQ-四四四二│陳正瑞 │八十八年十月廿│北市○○路○段一七四│
│ │ │ │四日廿時 │巷十一弄一號 │
├──┼───────┼─────┼───────┼──────────┤
│二八│DP-七七七九│申○○ │八十八年十月十│北市○○○路高架橋下│
│ │ │ │二日一時 │停車場 │
├──┼───────┼─────┼───────┼──────────┤
│二九│EY-九九二六│寅○○ │八十八年十月廿│北市○○路六號水門停│
│ │ │ │日十九時 │車場 │
├──┼───────┼─────┼───────┼──────────┤
│三十│ET-一八六八│庚○○ │八十八年十月廿│北市大安區○○○路一│
│ │ │ │一日七時 │段二九五巷十八號前 │
├──┼───────┼─────┼───────┼──────────┤
│三一│X三-三三六七│戊○○ │八十八年十月廿│北市○○○路高架橋下│
│ │ │ │日四時 │ │
├──┼───────┼─────┼───────┼──────────┤
│三二│H六-七六八0│余國棟 │八十八年十月廿│北市○○○路○段一五│
│ │ │ │二日廿時 │六號旁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