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五一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00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林 勤 綱
法 官 宋 祺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淑 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