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八九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
何佩娟
輔 佐 人
及被告胞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黃鴻昌
法 官 蔡彩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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