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明珠
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
法 官 袁 從 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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