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交上訴,129,200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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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九號
上 訴 人 甲 ○ ○
即 被 告
選任辦護人 林 瑞 彬
黃 英 哲
右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楊 貴 志
法 官 溫 耀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明 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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