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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三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高 明 哲
法 官 王 麗 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胡 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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