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交附民,71,2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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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六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
法 官 袁 從 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忠 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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