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一一О六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 ○
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二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接獲裁定停止戒治後,從未敢再沾染安非他命,連以往這方面的朋友都斷絕聯絡,只稍微喝點酒,更積極努力工作,並定期準時前往報到,接受尿液檢驗。
但抗告人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竟收到原審撤銷停止戒治之裁定,感到莫名茫然,何以會遭裁定撤銷?若抗告人又沾染惡習,怎敢前往報到接受尿液檢驗,如何對得起國家所予之自新機會及父母妻兒,尚請法院明察云云。
二、本院經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強制戒治執行屆滿三月後,經評定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五二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詎抗告人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經通知到場採尿(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該尿液檢體送檢驗後,結果竟呈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陽性反應,有抗告人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影本在卷可稽。
抗告人雖謂其自裁定停止戒治後,即未曾再施用安非他命,只稍微喝點酒云云。
惟查服用安非他命以外之藥物或飲料,如減肥藥或感冒藥劑等,該等藥物或飲料,因與安非他命有類似作用,固可能產生安非他命之交叉反應,使測試呈現偽陽性;
但如使用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此為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檢驗方法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八七)發技(一)字第八七0七四五七四號函在卷可憑。
經查本件鑑定機關即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所採用之檢驗方法,初步篩選採酵素免疫分析法,確認檢驗則採氣相層析質普分析法(GC/MS),所為鑑驗結果自可排除偽陽性情事之發生。
茲抗告人之尿液鑑驗結果既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則抗告人確有於保護管束期間再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應可認定,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原審因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雖稱:若其又沾染惡習,怎敢前往報到接受尿液檢驗云云,惟前往報到接受驗尿,乃抗告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事項,尚難以抗告人接受驗尿,即認抗告人未再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抗告人指摘原裁定為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徐 昌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 金 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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