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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因賭博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
又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甲○○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又因賭博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又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胡 泉 田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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