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聲,1083,20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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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甲○○因明知禁藥而轉讓等二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林 陳 松
法 官 吳 明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李 華 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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