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重附民,157,2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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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癸○○
子○○
戊○○
丁 ○
己○○
丑○○
壬○○
乙○○
庚○○
辛○○
甲○○
共同
被 告 辰○○○股份有限公司
寅○○○○股份有限公司
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 三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廿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
法 官 袁 從 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忠 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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