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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 告 戊 ○ ○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 ○
被 告 乙 ○ ○
丙 ○ ○
甲 ○ ○
僑美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九一號偽造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志 洋
法 官 陳 博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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