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附民,443,200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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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二七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胡 泉 田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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